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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路面标线”。标线的作用不只是让驾驶人辨别车道,还能提供速限、行车资讯(路名、禁行机车),并借由不同的颜色(黄色分向线、白色边线、分道线)、划设方式(点线、实线、行人穿越道、出入口标线),让驾驶人能在行车时快速掌握行车资讯;因此,标线的存在是维持交通秩序与安全的重要指标。
标线的材质繁多,最主要的有油漆、树脂两种材质。其中,热拌树脂(热熔树脂、热塑型)标线是目前世界上最常见、最普遍的“道路指向”解决方案。热拌树脂标线的成形方式是将特制的塑胶粉料加热熔至液态后,直接在道路上进行划设,待其冷却、硬化后,就成了我们常见的标线了;由于热拌树脂标线本身没有反光功能,为确保标线在夜间也能被驾驶人辨识,因此标线内及标线表层均会混入一定比例的小玻璃珠(玻璃微珠),让标线也能反射车灯光线,以供驾驶人夜间辨识用。
标线的厚度、玻璃微珠的的折射率、粒径等规格,世界各地的国家标准均不大相同,但一般说来,玻璃微珠的粒径约在0.1-0.8mm以内。也因为玻璃微珠小,下雨时雨水容易复盖玻璃珠,且标线表面会形成水膜,光线会被水膜给折射掉,导致车灯光线无法射入玻璃珠,这也就是为什么下雨天夜晚标线很难被辨识的原因了。人们常说“天雨路滑,小心开车”,其实造成下雨天容易出车祸的原因,应该是“标线看不见”,造成驾驶人容易因车道辨识不易,而容易发生擦撞或偏离车道。
综合以上所述,若能提升标线在夜间、雨天的辨识能力,便能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意外事故;也因此,反光标记才被发明出来辅助标线提供更好的警示效果。
反光标记有两大功能:
一、反射车灯光线提供“辨识”效果:除了旧型陶瓷标记以外,反光标记均备有反光器或反光设计,用以反射车灯光线,以供驾驶人辨别车道。反光标记突出路面部分较传统标线部分高(依美国规定,反光标记突出高度在一般道路为25mm以下,高速公路为19mm以下;一般标线厚度仅约2mm),且反射性能较标线为佳,下雨雨水无法复盖,能发挥良好警示效果。那如果雨水积到掩盖过反光标记呢?这雨大到足以引发水灾的程度了,建议您还是别上路吧!
此外,反光标记优良的反射器,能在数百公尺外反射车灯光线,这是标线所无法做到的。当反射距离拉长时,若在山路上就能提早察觉弯道,驾驶人就能有更多的反应时间;若在平地,驾驶人能预见自己的行驶车道,辨识车道较不费力,也可以降低疲劳感。
二、提供“跳动警示”效果:因为反光标记突出路面部分较高,车辆辗压时驾驶人会觉得有跳动的感觉,如此可以提醒驾驶人“你已经偏离车道了”。这个功能平时用途看似不大,但在驾驶人打瞌睡时,这个跳动的效果往往足以救人一命。
我们就曾有发生过一个案例。有个客户从台北开车到新竹来敝公司拜访,虽然不过是短短一个多钟头的车程,但刚好遇上高速公路塞车,加上客户忙了一早上有些疲累,他竟车开到一半打起盹来,突然“砰通”一个跳动惊醒了他,原来他已经完全偏离了驾驶车道,前后车辆都因为看到他蛇行驾车而距离他数百公尺远!若该车道未安装反光标记,势必会发生车祸,由此可见反光标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先前曾有大陆的朋友提出反光标记只能安装于道路边线的说法,其实这个说法不大正确。若只将反光标记安装于边线,会有几项问题产生:
一、车道辨识功能不完全:尽管标线边线能被辨识,但车道依然辨识困难,如此就失去了辅助标线警示的效果。
二、跳动警示功能发挥机率降低:若驾驶人于行驶中打盹,光是偏离半个车道就有很大机率造成意外,若只于边线安装反光标记实在不够。
三、车道外缘反射效果不佳:一般道路外缘两侧都是最脏乱的地方,车辆行驶中扬起的灰尘都堆积在道路两侧,造成反光标记被尘土复盖而反射效果不佳,亮度甚至还不如道路两旁安装的轮廓标。
综合以上所述,车道线上必须安装反光标记,反光标记才能发挥百分之百的功效。目前大陆在反光标记的应用上,多是仅安装于边线,分道线上很少安装反光标记;但说穿了,这只是因为质量不佳的道钉安装于分道线上承受车辆辗压很快就损坏,造成路面坑坑洞洞,因此才不在车道线上安装反光标记。所以,“选择质量良好,能承受车辆辗压的反光标记”才是最干脆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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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创造名称 |
|---|
| 玻璃反光道钉 |
| 外观设计名称 |
| 决定号 |
| WX11150 |
| 决定日 |
| 2008-2-19 |
| 委内编号 |
| 优先权日 |
| 申请(专利)号 |
| 200430024651.1 |
| 申请日 |
| 2004-6-15 |
| 复审请求人 |
| 无效请求人 |
| 陈庆雄 |
| 授权公告日 |
| 2004-12-29 |
| 审定公告日 |
| 专利权人 |
| 上海苏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 主审员 |
| 李玲玲 |
| 合议组组长 |
| 徐清平 |
| 参审员 |
| 张巍 |
| 国际分类号 |
| 外观设计分类号 |
| 08-08 |
| 法律依据 |
| 徐清平 |
| 参审员 |
| 张巍 |
| 国际分类号 |
| 外观设计分类号 |
| 08-08 |
| 法律依据 |
| 专利法第23条 |
| 决定要点 |
| 本专利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整体构成、各部分基本形状及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
| 全文 |
|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430024651.1、名称为“玻璃反光道钉”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6月15日,专利权人是上海苏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陈庆雄(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5397617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影本及相关部分译文,其公开日为1995年3月14日; 附件2(下称证据2):93207894.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影本,其公开日为1993年12月29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幷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且与本专利是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8月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讬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 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2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幷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 证据1是5397617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影本及相关部分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予以认可,且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适用于本案。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使用。 证据2是93207894.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影本,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适用于本案。因此,证据2的实用新型产品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使用。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反光路标的外观设计,其与本专利属相同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进行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的玻璃反光道钉底座呈碗状、其顶面中部延伸突出一半球体造型,从仰视图看,底座的底面有圆形凹陷设计;由简要说明及视图可见,其底座顶面及半球体造型部分均为透明设计,底座部分刷上不透明油漆。(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2的图1显示反光路标底座呈碗状、其顶面中部延伸突出一半球体造型,该半球体造型顶部有一平顶,其底座顶面与半球体造型连接处具有略呈倾斜的环面;从 证据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一段可知,该反光路标整体为无色透明强化玻璃本体,在其底座表面涂有染色膜、金属反射层和耐腐蚀层; 从证据2的图2可以看出,底座的底面有圆形凹陷设计。(详见证据2附图) 将本专利与证据2的反光路标相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的相同之处包括:二者底座均呈碗状、其顶面中部延伸突出一半球体造型,各个部分的比例分配基本相同;二者 底座顶面及半球体造型部分均为透明设计,二者透明设计部位基本相同;二者底座表面均为不透明设计,二者不透明设计部位也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仅在于:1)证据2的半球体造型顶部有一平顶,本专利中没有;2)证据2的碗状底座的顶面与半球体造型连接部分略呈倾斜面,而本专利中该部分为平面。 对于区别点1)和2),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与证据2的反光路标的整体构成、各部分基本形状及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半球体造型顶部是否有平 顶以及底座顶面与半球体造型连接处的环面是否略微倾斜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 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在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2465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证据2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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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现任中华民国道路协会理事。由于道路协会已成立42年,为海峡两岸道路交通相关单位的重要联系窗口,陈先生也招待过中国交通界官方、业界很多高阶现任领导,他们在台湾的高速公路与重要公路,都考察过世莹公司的产品─“360度钢化玻璃反光标记(玻璃道钉)”,对此种在台湾大量使用且寿命长达5─10年的反光标记,留下强烈且深刻的印象。本公司对这家贸易公司的不实谩骂除向中国法院提出告诉外,也将请中国官方的相关领导了解关心事实真相及这家公司。
3. 本公司接到欧盟相关认証单位的回信,指出英国VOV认証公司并非欧盟核准的认証单位,所以其核准上海这家贸易公司的CE,EN1463-1,EN1463-2完全没有公信力。客户若使用这些不合法的产品,若产生问题时,必须自行负担欧洲各国法律及赔偿责任。
4. 再次邀请上海苏打亚洲公司成为本公司之代理商,因贵公司所代理的泰安英X公司,其生产的玻璃道钉系列全部是普通玻璃,未经钢化处理,若强行使用在公路上,会有公共危险罪的问题。企业要赚钱,应同时肩负起社会责任。
非常谢谢您长久以来的支持与指教,让敝公司能在业界稳定的成长进步。世莹成立于1990年,早期致力于光学玻璃与特殊玻璃之生产研究,其中。“360度钢化玻璃反光标记 – SIGLITE琥眼”,经16年来的开发改良与安装实测,已成为业界最耐用、品质最佳的路面反光标记,在台湾高速公路长期使用,证明寿命为传统四方型塑胶标记的20倍以上。世莹SIGLITE拥有中、美、日、韩、欧盟等国专利,并通过ISO9001、欧盟EN1463-1、欧盟EN1463-2(R1, S1)、中国JT/T390-1999、台湾CNS13762等等多项严格验证,在台湾拥有85%以上的市占率,且积极开发国外市场,亦得到各国使用者一致好评。
身为360度钢化玻璃路面标记制造商之领导者,世莹当然也面对了不少的无形压力。中国部分不肖业者因看中世莹长期以来所建立之良好基础与钢化玻璃标记之前景,这些年来开始仿制与SIGLITE外型相同之玻璃标记,并号称拥有优良品质并符合世界法规,并以半钢化或甚至未钢化之玻璃在全世界行骗。其中,英国的Reflecto公司就曾于爱尔兰安装3万个中国仿冒玻璃标记,三个月内即破损80%以上!该公司不只面临了信用与赔偿的麻烦,更面临了“公共危险罪”的问题。而挪威奥斯陆政府亦曾安装4.5万个中国仿冒玻璃标记,也遇到了严重破损状况,奥斯陆政府更因此宣布禁止中国玻璃标记的进口与使用!
更有甚者,一家中国上海仿冒业者竟无中生有的宣称该公司为玻璃标记之发明者,于全世界订立了反光标记之标准,甚至竟荒谬到称其在台湾拥有80%以上之市占率,令人感到啼笑皆非。经查证,该公司仅为一空壳子之小型贸易商,曾于网络上公开贩售造型发腊与冷冻蘑菇;向中国山东玻璃厂购买未钢化之玻璃标记后谎称其产品为钢化玻璃,造成许多同业与一般大众的严重权益损失。该公司并曾于网站上以平板玻璃技术规范,指称“不规则厚度玻璃无法钢化”,更自曝该公司之玻璃标记根本未经钢化处理之事实。
台湾因种族语言与中国相同,这些仿冒业者的行骗手法在我们眼中实在是不值一笑。仅列出几项行骗手法,并提供各位破解之方式:
| 项目 | 行骗手法 | 对策 |
| 最小 订购量 |
最小订购量5000个 | 初次接触应向对方要求少量试单试装 |
| 样品 | 不提供 | 要求提供样品,并可依敝公司提供之测试手法进行品质测试(详见敝公司网站) |
| 价格 | 超低价格供应 | 超低价格是因对方产品没有钢化,所以成本很低。 |
| 检测报告 | 提供检测报告 | 需详察该报告之真实性,敝公司现已查出一家上海公司之CE与EN1463之检测报告,系由未经欧盟核可之实验室(英国VOV certification & testing laboratory limited)所进行,在欧盟的所有国家中根本不具任何公信力;当产品出问题时,会造成公共危险及钜额赔偿的问题。 |
| 付款 | 先付款再出货 | 可要求国际验证公司(如SGS)前往抽样并进行品质检测(SGS可提供抗压测试及冲击测试),若检验不过可拒绝出货。 |
如何分辨360度钢化玻璃反光标记之良莠?请参考如下之内容:
| 项目 | 测试方法 | SIGLITE 琥眼 | 他牌玻璃标记 |
| 抗压测试 | 应超过30吨以上(依照CNS13762测试方法) | 平均超过35吨 | 中国玻璃标记约3吨即破裂 |
| 钢球冲击测试 | 用1.04kg之钢球自1.5公尺高自由落体冲击标记中心,表面不得有任何破损异状 | 表面无任何破损 | 裂成数块带尖角之玻璃块,易刺破车胎,反而造成行车危险 |
| 温差测试 | 将标记放入摄氏500度之电炉中保持三分钟后取出观察,底部反光膜或保护层不得有任何烧焦或变色 | SIGLITE琥眼为本体色玻璃,且反光层厚度为一般真空镀膜的50-100倍,加热后无任何异状 | 将色料以烤漆方式在底部镀膜,耐久性低,一般在路面上约6个月就失去反光效果。 反射层为真空电镀,厚度薄,用硬度较高之器具可轻易刮除 |
近期来,网络上于短时间内密集出现污蔑世莹之邮件,且广泛发送至许多同业手中,试图破坏世莹长久以来累积的良好信誉与形象。世莹在此谴责如此低劣之行为手段,且提出几项证据供您参考:
一、 该信件皆来自于“中国雅虎”之免费信箱,并非如各信件内容所称之来自比利时、非洲等地,且信箱名称更不像一般公司企业(例如:haliluya,hellokitty123456,traffic1234等)。
二、 经敝公司追踪查询结果,证实发信主机(host)全部在中国北京。请参阅附加档案。
三、 该信件内容所使用之英文,内有部分并非英语系国家所使用,系为中国之谚语(例如:吃人不吐骨头eat human meat without spitting bones)。
四、 该污蔑信件于短期内大量出现于网络,于理不合。
五、 信件内容指称世莹“承诺”2星期内货物可抵达“比利时、非洲”等地,根本不可能(台湾至比利时船期约需1个月,至非洲约需1.5个月)。
如上所列之明显破绽,只要您细心留意,即可轻松识破。
长久以来,世莹都抱持着“人命关天”、“生命无价”的观点,战战兢兢的在业界上努力,毕竟交通安全业关系到所有用路人的人身安全,一有任何疏忽遗漏,往往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由于SIGLITE琥眼的超强性能与品质,世莹成为部份仿冒者攻击的箭靶,但荒谬的谎言绝对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我们相信客户的眼睛是雪亮的,世莹仍将一步一步在稳健中成长,以全世界最佳的产品,提供全球所有驾驶人行车安全。
| 世莹公司 | 亚洲输打公司(音译) | |
| 公司型态 | 专业玻璃制造商 | 贸易商(杂项交通器材买卖) |
| 工厂 | 工厂设于台湾新竹工业区光复北路68号 | 玻璃道钉供货来源为山东英X公司(音译),网站上的工厂相片为电脑合成相片。此为输打公司不敢公布玻璃工厂的住址之原因。在山东英X公司的网站上,输打公司负责人陈先生,曾以经销商名义留言,所以亚洲输打是一家贸易公司乃不争的事实。 |
| 成立时间 | 1990至今 | 1997上海输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音译) 2006改名亚洲输打有限公司(改到香港注册)? |
| 玻璃道钉相关专利 | 1993年起拥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中国、韩国等数十张各种玻璃道钉、太阳能玻璃道钉发明、新型、新式样的专利,最新的钢化玻璃道钉发明专利已陆续发表中 | 2004.6中国玻璃道钉新式样专利,抄袭自世莹1993年之新型专利。专利撤销中(请耐心等待) |
| 玻璃道钉抗压强度 | 全钢化(自动化生产) 抗压强度40吨左右 不锈钢钢化玻璃道钉95吨左右。(世莹之专利产品,只要输打公司公布案号,世莹随时提出专利撤销) |
未钢化处理(手工玻璃) 抗压强度4吨以内 (只有世莹的1/10,这是世莹和输打公司自称为小学生的最大差别) 不锈钢玻璃道钉输打公司自称20吨 |
| 玻璃道钉耐冲击强度(1公斤钢球以1.5公尺高自由落体冲击,冲击道钉之正中心) | 表面没有任何裂痕(如果加压至50吨,使其破裂,破裂后形成1~3mm之小颗粒玻璃,比平板玻璃钢化后,破碎的颗粒更小,这是世莹在全世界之独家技术。) | 玻璃道钉裂成大小约4~5公分的玻璃碎片,大块玻璃証明输打的玻璃道钉为一般玻璃,没有作任何钢化处理,不适合作为道路用途,否则有公共危险罪的刑责。(真正的钢化玻璃在破碎后,会形成3~5mm的小颗粒碎片)原来输打公司是因为偷斤减两,向别人买一些未钢化的玻璃转卖,所以成本低廉。 |
| 耐久性 | 金属反光膜厚度为真空镀膜的50~100倍,已有许多耐用15年之工程实绩。 | 传统的真空镀膜,成本低,但这种产品在欧洲已証明半年就开始褪色。(只用半年的产品,再便宜,也只能骗一次。) |
| 台湾市场占有率 | 80%以上 | 自称85% (据查亚洲输打代理的3W产品根本无法通过台湾严苛的标准,也没有见过3W的品牌被用在台湾的道路上,明显造假)。 |
